人民网太原3月11日电 3月10日,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发布消息,山西省于3月1日起统一启用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制的《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今年1月1日以前的生育行为,需登记领证的仍发给原印制的《生育服务证》;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发给原印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月1日以后的生育行为,发放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新的《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在1月至3月过渡期内生育并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仍为有效证件。
《生育服务证》办理
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办理一个《生育服务证》可登记两个孩子的出生信息。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出生前后,持双方身份证 (户口本)、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村(居)、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计生服务等机构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如本人需要可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未婚先育或早婚早育的,可先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在补办结婚证后,如本人需要可领取《生育服务证》。
《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按照《条例》规定,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符合《条例》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我省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婚育情况等相关证明。 对于不能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乡镇(街道)工作人员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核实补录信息系统后,予以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按规定时限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需要在省内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要跨省(市、区)协查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并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女方年龄在20-49周岁之间的夫妻,可以继续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在生育或收养之月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申请补领新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单位或社区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乔慧)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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