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沈阳3月24日电(边晗)经过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新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开始实施,符合新规定生育的夫妻,将额外增加60天产假,此外,在四种情形下,夫妻可生育“第三孩”。
新条例保留了婚假待遇,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同时,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新条例规定,四种情形下,夫妻可生育“第三孩”,分别为:一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四是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怎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生育两个孩子以内的将不再实行审批。
以后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今后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三种情形:
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按照《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二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
三是对子女在两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另外此前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无需退还。
2016年1月1日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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