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融资租赁行业的系列新政正在酝酿中。《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业内获悉,为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引导,商务部正加紧修订《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此外,行业立法工作也已启动,银监会和商务部正联合酝酿“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条例”。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分为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据业内统计,在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共有4000多家占据绝大比重,尚处在试点阶段的内资企业有190家左右。截至2015年底,金融租赁企业资产总额约1.6万亿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约9000亿元,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约1.1万亿元。
近两年,在政策支持、地方鼓励、多路资本蜂拥的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猛,年增速约30%至40%。业内人士指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虽然发展速度很快,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目前我国融资租赁的渗透率(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资产占所有采购资产的比重)只有5%左右,而美国等发达国家渗透率可以达到20%至30%。
此外,行业发展依然受制于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人才匮乏、法规环境不完善等因素。正因如此,出现了不少只能开门不能营业的空壳企业。《经济参考报》此前报道,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中空壳企业比重已占到七八成。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在诸多因素中,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使融资租赁有法可依,是解决行业发展的关键。事实上,一直以来,业内对融资租赁立法呼声都很高,但是因为种种原因立法进程缓滞。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张巨光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目前融资租赁政策支持体系分散于多个部门的多个文件中,还上升不到法律层面,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法院采纳较少,不利于融资租赁发展。目前适用的商务部出台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侧重于企业“不能做什么”,缺少违规后的相应罚则,约束力有限。在他看来,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本还在于融资租赁立法。
外商投资协会融资租赁专业委员会执行副会长刘开利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融资租赁交易的物权保障问题是制约行业发展的顽疾,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了解决行业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尝试。2009年,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但该系统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在各方的积极推动下,天津率先给予认可,中国人民银行也在2014年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已具有对抗金融机构的法律效力,但仍不具有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亟须上位立法予以认可。
此外,他提到执行难问题也一直困扰着融资租赁行业,许多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因各种原因迟迟得不到执行,“没有上位立法,融资租赁就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会遇到比较多的问题”。
在行业标准方面,有业内人士指出,与融资租赁业相关的行业标准还不完善,企业对融资租赁的一些专业属性,如租赁物技术参数、残值处理、会计核算等指标的把握存在偏差,相关内容也缺乏依据与保护,制约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特征,相关部门正在加快推动新政的进程。据了解,银监会和商务部共同酝酿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条例”正是旨在填补行业立法的空白,在行业标准、物权保障、法律执行等方面使行业发展能够有法可依。
此外,新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在征求业内意见。目前我国适用的还是2005年开始施行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2013年施行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据了解,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的修订:一是标的物的范围表述更加科学,更侧重于行业对实体经济领域的支持;二是对注册资本金的规定,可能会取消或者改成认缴制;三是事后监管会更加强。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也成为不少地方政府扶持鼓励发展的行业,尤其是在去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出台之后,不少地方纷纷出台扶持政策。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地方层面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优惠政策还将出台。“比如北京市顺义区建立了融资租赁聚集区,并正在申请北京市租赁资产交易中心等。”张巨光说。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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