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4月15日起,我省使用17年的公证收费标准将首次进行全面调整。此次调整涉及到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公证费用标准将大幅下降,由固定比例收费改为分段递减累计收取。
为了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从4月15日起开始执行,之前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1999]75号)、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3]303号)同时废止。这是我省17年来公证收费标准首次进行全面调整。
此次公证收费改革中涉及民生方面收费将有大幅下降,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均由原本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0%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新标准中,首次对受援群众公证的收费标准作出明确的免收规定。《通知》明确,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根据《通知》,证明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交易行为;证明开奖、公司会议、财产清点、清算、产品抽样检测等其他现场监督类公证事项;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事实从以前按标的、类别收费变为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每小时收取10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辛戈)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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