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沈阳5月13日电(陈扶宜)13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6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492元/月提高到517元/月,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3442元/年提高到3768元/年。
根据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物价涨幅等因素,辽宁省政府确定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并本着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低保救助与扶贫开发衔接的原则,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提标幅度实施分类指导。辽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其中大连市提高4%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等8个市提高5%以上,抚顺、铁岭、朝阳、葫芦岛4市提高6%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其中大连市提高7%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辽阳、铁岭等8市提高10%以上,锦州市提高12%以上,朝阳市提高14%以上,阜新、葫芦岛2市提高1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7%以上。按照上述指导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492元/月提高到517元/月,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3442元/年提高到3768元/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依据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等费用,区分集中和分散两种供养形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化的因素适时调整。辽宁省政府确定2016年全省各地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标准调整后,全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平均标准将由现行6274元/年提高到6713元/年,全省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平均标准将由现行4151元/年提高到4442元/年。
今年调增后的新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届时,对新申请低保救助或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并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在册的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新的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今年辽宁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之一。辽宁省政府将提标工作纳入了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按落实要求对各市落实提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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