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健)一手打造人气偶像鹿晗的韩国S.M.Entertainment公司(简称S.M.公司),把鹿晗及其代言广告和合作的两家公司诉至法院,共索赔384万元。昨天,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
S.M.公司认为鹿晗为被告韩束公司代言一叶子面膜等化妆品,为普缇客公司代言“达令”网站的宣传行为,提升了两公司的品牌价值,侵害其合同项下的专属经纪权利和财产权,诉请要求鹿晗停止与两公司的广告代言活动,在相关媒体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澄清其作为经纪公司,与鹿晗仍存在合同关系,艺人代言活动需经过其认可的事实,同时要求鹿晗分别与两公司连带赔偿224万元和160万元的经济损失。
鹿晗方则认为S.M.公司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因为鹿晗已在韩国提起确认专属协议无效的诉讼,鹿晗不认可该协议的效力,解约行为并不侵权。而且,即便鹿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给该公司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韩束公司认可鹿晗是其代言人,认为化妆品公司聘请艺人代言是正常的市场行为,签约时鹿晗并不知名,其并不知道S.M.公司的存在,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没有侵权行为,宣传页面不是为了推销销售商品,只是向公众宣传韩束公司进入了四星代言时代。
普缇客公司表示鹿晗的行为不具有代言性质,鹿晗在2014年12月19日出任其公司董事,仅以董事身份出席过一个活动,公司其他董事也有图片在网站展示。
本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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