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26日电(赵青)今天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完善了气象灾害的具体范畴,将“霾”列为气象灾害。
据了解,在国务院条例中列举的气象灾害类型中未包含“霾”,但是由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霾”的问题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同时,天津和河北在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已将“霾”列为气象灾害,从京津冀协同防“霾”的角度,北京也在地方立法中将“霾”列为气象灾害。
在“霾”的防治上,条例草案针对形成“霾”的气象因素,规定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避免和减轻大雾、霾和高温等气象造成的危害。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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