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包括:
■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非国有企业的高级职务
■领导干部配偶担任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
本报讯(记者 吴迪)日前,本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记者昨日了解到,从明年开始,本市每年将按照至少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规定》明确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包括: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非国有企业的高级职务,担任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
对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规定》要求:由领导干部督促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对于不按要求进行规范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根据清理规范工作的安排,今年要对规范范围内领导干部专项报告情况进行全员查核。市委组织部将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是否存在虚假退出或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查验。对不如实申报,或者弄虚作假试图规避规范,以及借机谋取私利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对市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局级领导干部,对正职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副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其他部门领导干部。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委政法委、公检法系统的市管干部,参照同级别规范要求适度从严掌握,与党政部门正局职领导干部作同等要求,他们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都不得经商办企业。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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