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就近期市民通过电话和网站咨询的关于灵活就业参保政策问题集结起来,给予集中解答,并将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目前,沈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自2016年4月起,沈阳市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采取每年递增一年的方式由5年逐步调整为15年。
具体执行办法是:2016年3月31日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01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6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7年。以此类推,至2025年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
个人医疗账户的划账比例如何确定?
在职人员:以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2.8%的比例计入,45周岁以上按3.5%的比例计入。
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以每年6月份应发实际退休费作为7月至次年6月份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6月份退休费为预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再予比对划拨。划账比例按照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制定,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下同)为4.6%、51周岁至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遇年龄调整划账比例时间为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
退休人员定额划账标准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次年起,在按比例划账的基础上,个人账户每年7月份进行定额划拨,具体标准为:50周岁及以下每人30元;51周岁至60周岁40元;61周岁至70周岁50元;71周岁至75周岁60元;76周岁至80周岁70元;81周岁至85周岁80元;86周岁至90周岁90元;91周岁及以上100元。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从何时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10年1月1日起补缴。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籍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标准是什么?
补缴2010年8月前医疗保险费 标准为167.42元/月
补缴2010年9月—2012年7月期间医疗保险费 标准为194.28元/月
补缴2012年8月—2014年6月期间医疗保险费 标准为218.42元/月
补缴2014年7月—2015年6月期间医疗保险费 标准为252.62元/月
补缴2015年7月以后医疗保险费 标准为276.08元/月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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