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办法》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根据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确立了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8章共7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信息披露作专章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三是深化市场改革,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政策空间,放宽绩效考核指标、股票定价机制、预留权益比例、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的间隔期、终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强制间隔期等方面要求;四是基于时间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规定;五是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决策程序、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对决策、授予、执行等各环节提出细化要求;六是加强事后监管,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细化监督处罚的规定,为事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
据了解,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发布以来,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截至2015年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110个,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科技型、创新型公司的推动比较明显,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对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发挥作用显著。
“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现行股权激励制度的不足。”邓舸表示,例如事前备案影响激励效率,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股权激励条件过于刚性,上市公司自主灵活性不强;市场剧烈变化时,行权价格倒挂致使激励对象无法行权;现行的股权激励规则包括规章、备忘录、监管问答等,体系不统一等等,因此有必要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发展。
邓舸表示,考虑到《办法》出台后,市场需要一定的适应、缓冲期,《办法》自8月13日起实行,在正式实施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或者新提出激励方案的,按照新规定执行。(江聃)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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