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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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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获悉,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自8月10日起,山东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近日印发的《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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