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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近12年,华药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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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历时近12年之久的反垄断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

当地时间9月20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一份长达45页的判决书。作为美国公司对华发起的第一场反垄断诉讼,维生素C反垄断案在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后,被告华北制药集团子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终于在上诉中一举获胜。

无论是对我省被告企业,还是对在美国开拓市场的其他中国企业,这一判例都具有示范意义,它将使中国本世纪初参与预核签章的出口企业从此免受美国反垄断威胁。

□本报记者 王成果

独自走上漫漫上诉路,终为中国企业赢回公正

“我们几乎是在绝望中赢得了公正的判决。”华北制药集团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感慨道。

2005年1月,美国得克萨斯州及新泽西州的两家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称多家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通过达成固定价格协议,共同实施了对美出口维生素C产品的价格共谋行为,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从此,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和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一起坐上了被告席。

一审过程中,无论企业如何证明,甚至中国商务部出席诉讼,确认中国企业被指称的固定价格限量出口行为是当时被中国政府要求实施、美国法院基于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合法行为而对其处以惩罚性赔偿是完全不合适的,统统都无济于事。

2013年11月,一审判决向中国企业开出了1.5亿多美元的天价罚单,出于多重因素考虑,其他三家公司在判决前先后与原告和解并给予赔偿,而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却走上了“孤军奋战”的上诉道路。

“上诉之路可以说困难重重,而支撑我们坚持下去的唯一希望就是——我们确实是被冤枉的。”华北制药集团负责人说,一审的不利判决摆在面前,还要面对异域国家的文化差异、法律差异等等,这些都是上诉路上的鸿沟,企业几乎用尽了所有能用到的法律渠道。

在我省商务部门的支持和协助下,华北制药迅速向商务部等反映受到的不公裁判,商务部又向美国上诉法院以“法庭之友”信函的形式陈述意见,中国政府出面向美国国务院递交了抗议一审裁决的外交照会。

又历时近三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定:中国法律要求被告协商定价,削减维生素C出口数量,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与美国的反垄断法相冲突,这种冲突导致了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发回原审法院并指令原审法院撤销案件。

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战,以华北制药的胜利而告终。

此次判例将使中国参与预核签章的出口企业免受美国反垄断威胁

“之所以选择应诉、上诉并坚持到底,不仅仅是为了摆脱不公正的处罚,更因为这个诉讼案的结果带来的影响非同一般。”华北制药集团负责人表示。

的确,此次胜诉让华北制药甩掉了背负多年的天价罚单的“包袱”,在美国市场站稳了脚跟。十多年来,由于笼罩在这场官司的阴影中,华北制药在美国市场的份额一直不大,经此一役,企业不但赢了官司,还摸透了美国市场的规律和政策法规,未来可充分挖掘该市场未开发的潜力。

然而,更被企业、专家、政府部门看重的,是这场诉讼形成的判例。

“这场诉讼是美国对华发起的首例反垄断诉讼案,而美国又是判例法国家,因此这次的诉讼结果将直接影响其他中国企业类似案件的结果。一旦败诉成为判例,中国参与预核签章的出口企业在美国将可能面临同样的反垄断诉讼威胁。”省商务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解永法说,从这一点上讲,该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例如,在维生素C反垄断案起诉之后,同样是2005年,美国公司也对其他中国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中国17家生产和出口菱镁矿及其制品的企业成为被告,被指控合谋操纵镁砂和镁制品出口价格,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指控理由与维生素C反垄断案如出一辙。在维生素C反垄断案审理过程中,该案件一度被中止审理,而此次胜诉的判例将会使这一诉讼中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获得保护。

“走出去”路障增加,企业须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和应对风险的勇气

“官司虽然赢了,但留给我们的思考更值得重视。”解永法说,相较于以往比较多见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针对中国企业的首例美国反垄断案件,对国内一大批出口企业未来的发展起到警示作用。

目前,我省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节奏加快,深度和广度也在提高,这条道路上的障碍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被关注”也正成为一种常态。

华北制药集团负责人颇有感触地说,企业要想“走出去”立足于国际市场,首先必须了解和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确保依法合规。其次,不能光想着怎么挣钱,还要做好风险评估,如此才能防范风险,最好建立自己的人才团队,只有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提高了,才能避免陷入贸易摩擦的“泥潭”。

解永法说,企业即使遭遇反垄断诉讼等难题,也不要怕,只要我们守法,就要有信心和勇气运用法律武器避免“被动挨打”。比如有的诉讼,是外国企业向中国竞争对手施压、制造障碍,限制中国商品进入当地市场的一种手段,因此,企业要注意信息搜集和研判。此外,也应加强相关法律人才的引进,熟悉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多方位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为企业保驾护航。

■链接

什么是垄断

垄断行为的特点主要是造成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从而造成整体经济效率低下,破坏生产力。《反垄断法》中所指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国家鼓励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反垄断不是反对企业做大做强,而是要制止对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国际礼让原则

根据美国的反垄断法,国际礼让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另一主权国家的政府行使管辖权。

为了尊重外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国际礼让原则鼓励美国法院在某些特定案件的审判上适用外国的法律或者限制国内司法管辖权的适用。国际礼让原则在审理涉外案件中对美国的法院来说非常重要,并且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元素进入到国内诉讼中,其重要性将与日俱增。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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