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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10月1日起新企业注册须同步完成社保登记

来源: 北京晚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本报讯(记者代丽丽)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要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最新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及时建立适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为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五证”指的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按照要求,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须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五证合一”制度改革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等指标项目,改革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

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及时接收工商部门交换的数据,生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不过,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人社部要求,在简化企业社保登记证办理流程、取消社保登记证定期验证换证规定后,社保经办机构要继续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时,企业须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金额、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按“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J205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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