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记者韩洁、申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2日公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和相关获激励者的税负。记者22日采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社会关切。
调整后股权激励获得者税负将降低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此次调整旨在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二是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享递延纳税优惠
按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为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此次调整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递延纳税优惠。
两部门介绍,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同时,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此举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今后股权激励将“有条件”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此次调整,明确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政策规定要“符合条件”。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借鉴国际经验,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对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规定了7方面限制条件:
一是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是境内居民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是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立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是规定激励股权标的应为本公司的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同时,规定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四是规定激励对象应为企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五是限定股权持有时间,鼓励员工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中获利,而不是短期套利: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限售条件解除之日起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六是行权时间,规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七是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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