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士波
日前,为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通知》中明确指出各项举措目的是“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整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其中“自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同行异地存取现和转账等业务三个月内免收手续费”等多项新规引发讨论。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将限制笔数的规定,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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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家银行只能开一个Ⅰ类户
《通知》着重体现了对个人账户的保护。其中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其中,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
省会一名银行从业者笑称“正房只能有一个”,该项举措主要是为了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有数据统计,截止到6月末,中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人均将近6户,个人这么多开户量不仅造成了银行管理资源浪费,更主要的是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埋下了隐患,让银行内部风险加大了。”
该从业者解释称,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该类户办理;Ⅱ类户资金来源于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Ⅲ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支付,可以办理消费缴费。
上述人士表示,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同时,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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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微信:转账将限笔数
相对于银行对个人开户账户的部分限制,《通知》中对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个人支付账户的“毫不留情”则更让人唏嘘。
继7月1日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被“20万限额”之后,此次《通知》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个人支付账户再次进行了多项约束:自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全功能支付账户;同时规定,支付机构要于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
此外,个人支付账户的转账笔数也同时遭到限制。《通知》规定,支付机构自12月1日起,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中信银行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主要是为了安全。“与银行柜面渠道相比,微信、支付宝等付款渠道由于不能面对面接触操作人,难以确认账户实际操作人是否是账户的持有人,这也导致大量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分子在诈骗得逞后通过非柜面转账方式将大量赃款快速拆分、跨地跨境转移。”
另据了解,目前每个支付宝账户转账到银行卡的限额是单笔5万、单日20万、单月20万,实际支付额度则与各家银行的限额有关;微信支付实名认证用户的单日转账限额是20万,单月无限额,实际转账限额也与银行的限额有关。但是目前支付机构没有对个人累计转账笔数进行限制。新规实施后,支付宝、微信支付的转账限额可能会有调整,累计转账笔数也要与用户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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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转账
24小时后到账
此次新规中,引起争论的话题不少,其中围绕“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规定的争论尤为热闹。
《通知》中称: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ATM,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该项规定一推出,“要安全还是要效率”,成为大家的核心争论点。
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项措施其目的是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虽然这一针对性措施也会对一些个人正常业务产生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大银行柜面工作量,但可以要求银行和银行卡清算机构进一步研究提高自助柜员机转账安全性的技术措施。
此外,同样是出于安全考虑,《通知》规定,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所有业务,待单位和个人重新向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业务。
对此,一名公安系统人员表示,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购账户、假冒开户后,一些账户不会马上启用,而正常情况下,个人开户后一般会立即启用,长期不用账户应作为异常情况引起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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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对应账号
买卖账户将重罚
移动端支付越来越普遍,在支付宝与微信支付应用普及的情况下,支付短信验证码、短信余额提醒等也都与用户绑定的联系电话紧密相连,手机已经成为银行和支付机构验证个人身份和保护个人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
因此,《通知》指出,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而如果涉及买卖银行账户的,也将面临重罚。《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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