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细则》,从即日起,在省外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缴存人也可在太原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了。
《细则》明确表示,在省外其他城市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缴存人,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住房消费行为,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和贷款担保,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
根据《细则》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的,除按中心规定提交相关手续外,还须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加盖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各承贷部门受理职工的异地贷款申请后,通过个人贷款管理系统提交审核请求,并将《缴存证明》复印件报送至中心个人贷款管理处,由个人贷款管理处核实《缴存证明》所记载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信息系统内审核通过后由承贷部门继续办理剩余贷款手续;各承贷部门发放异地贷款后,需将《缴存证明》回执邮寄至借款人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并将邮寄凭证存入借款人贷款档案;各承贷部门收到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在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证明》回执后,需按照有关规定在系统中进行标识。(丁园)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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