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省通信管理局获悉,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0年通信行业实施政企分开引入竞争以来,我省首次通过地方性立法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标志着全省通信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其建设与保护走向法制化轨道。
《条例》总体以《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国家网络强国战略和信息化发展战略为指导,全面贯彻和体现了国务院《“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等有关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政策要求,细化落实了国家光纤到户两个强制性标准要求,确立了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法律定位,明确了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有关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省通信管理局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职责。重点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补偿、供电等方面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支持;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为通信线路入地提供条件。(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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