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大连市交通局出租车管理部门发布《大连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连拟实行网约车许可准入,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向乘客提供出租车发票。
《意见》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应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加强合乘行为管理,实行实名注册,主动将注册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报送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对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服务提供者或合乘者,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细则》提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应向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嵌入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发票打印装置;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籍所在地为大连市行政区域; 车辆发动机最大功率110千瓦以上、轴距2700毫米以上; 新能源车辆发动机最大功率80千瓦以上,轴距27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170千米以上; 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有大连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下,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细则》明确,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实行许可准入,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制发的票据,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据了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细则》 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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