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获悉,该局下发《辽宁银监局关于做好法律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的通知》,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辽宁省政府提交的《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的司法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转发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辽宁省分行、各大型商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等60家银监、金融机构,要求认真学习研究,切实抓好落实,并请各银监分局转发至辖区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防风险、控危机、处事件”,是2016年辽宁省委、省政府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总要求。年初,辽宁高院院长缪蒂生要求全省法院紧密结合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自觉融入发展大局,认真做好防控风险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一手抓执法办案,一手抓调研服务,成为全省法院年度工作的主旋律。
上半年,辽宁高院对2013年至2015年受理的1180件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态势分析,发现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同纠纷案件242件,占20.5%。无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原告还是作被告的案件,均发现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导致银行业不良贷款比例增加、资金周转速度减慢、经济效益下降,产生巨大风险,损害了国家银行的信誉。为此,辽宁高院从司法角度提出建议,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把脉。
记者注意到,《建议》共20条,虽只有4961个字,但着眼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大局,紧扣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主题,既有问题表现,又有案例支撑;既有原因剖析,又有现象罗列;既有诚恳建议,又有参考路径。
《建议》列举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同内容不完备、履行职责不到位、贷前调查不严格、未尽借款用途审查义务、抵押担保存在隐患、重复担保、缺乏有效监管机制、过桥贷款等问题表现,从对商事规则认识理解不到位、急功近利、合同审查不严、内部监管缺位和管理制度问题等5个方面剖析原因。
针对存在问题和原因,辽宁高院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法律风险意识,注重学习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认可的商事规则和习惯;要加强审查工作,开展金融业务时,在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阶段严格审查;要严格履行职责,在选人、用人和管人上坚持内控优化的原则,培养员工保障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感;要加大监管力度,整改监管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形成一套科学、完备、系统的分类、综合业务风险评价、内部管理状况的监督体系;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资产风险监控和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立以信贷立项、调查审定、贷款决策、贷款调查监督为基本内容的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
辽宁高院的《建议》引起辽宁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视,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希对《建议》作出批示:省法院报送的《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范的司法建议》,分析透彻,措施具体,对金融机构防范法律风险具有参考和借鉴作用。请组织省政府金融办等单位认真研究吸纳所提意见,指导和推动各金融机构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省长陈求发作出批示:请省政府党组成员传阅,认真吸纳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省政法委书记李文章作出批示:该建议和调研报告很好!有很强的说服力、针对性,该建议转省金融单位,请引起足够的重视,化解金融部门存在的现实与潜在的金融风险。
记者从辽宁银监局了解到,收悉辽宁高院《建议》后,银监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鉴于《建议》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迅速将《建议》相关精神传导到辖区内银行机构,认为《建议》必将在各银行机构产生良好的反响,对辖区内银行机构防范法律风险起到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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