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太原市12家公立医院正式取消药品加成。为确保总体上不增加患者经济负担,太原市发改委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市级公立医院实行药品价格月报制度,医疗服务收费要公示。
10月27日,太原市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严格执行医药价格改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要求12家市级公立医院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确保药品价格稳定,严禁随意提高药品价格或变相涨价的行为。药品价格实行月报制度,有关医院要在每月30日将当日实际执行的药品价格报市发改委备案。
同时,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实行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各医院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查询台等方式,在医院收费处或相关科室醒目位置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标准,便于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医药一日清单制度,实现患者明明白白交费。
太原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密切监管医药价格执行情况,并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电话作用,对群众反映的乱收费、乱涨价、不按规定公示医药服务价格的,一经发现一律立案,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曹秀娟)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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