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2017年1月1日,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那么,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医保待遇等方面将如何规定?
范围:涉及五类人员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源,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建立起符合区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这是《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
将有哪几类人员被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呢?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意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意见》明确,建立自治区内异地参保制度,在区内非户籍地取得自治区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地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应比照本地参保人员标准给予补助。在户籍地已参保的人员可通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在居住地参保。
筹资: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
《意见》明确,在基金征缴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筹集,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统筹区域内统一筹资、待遇支付标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可以个人、家庭或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至次年2月为缴费期,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
在财政补助方面,明确在国家规定的财政补助资金中,除中央财政补助外,自治区按各地财力分类分档给予补助。2016年自治区补助基数为一类地区43元、二类地区60元、三类地区77元,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对当年增加部分,一类地区补助3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70%,其余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承担。地区财力分类,按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地区分类确定。
在个人缴费方面,明确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分别确定两个缴费档次,实行不同的待遇水平。城镇居民原则上应选择标准高的档次缴费,农村牧区居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2至3年内实现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的全部统一。
待遇:逐步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意见》明确,各地区要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在门诊统筹方面,各地区要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和门诊特慢病等。普通门诊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在住院保障方面,各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平均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在大病保险和健康扶贫方面,各地区要加强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通过政府交易平台选择商业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大病保险待遇向困难患者和大病患者倾斜。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区统一的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和完善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2017年底前建立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张昊文)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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