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近日,我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到2017年1月1日,全区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
为进一步做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意见》从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基金筹集、医疗保险待遇、医保管理和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领导等6个方面提出实施意见。在医保管理和经办服务方面,《意见》提出要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快建立覆盖全区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的服务网络,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等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直接结算。同时也将加快推进和完善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在2017年底前建立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史美越)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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