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沈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同意对我市现行污水处理费进行上调。调整后,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每吨将上涨0.35元。
沈阳市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是2009年制定的,按照用水量计算,居民每吨0.60元,非居民每吨1.00元,随自来水价格由售水单位代征,征收范围为城区用水居民和用水单位。新民市、原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按照定价权限自行制定,居民每吨0.40-0.60元不等,非居民每吨0.60-1.00元不等。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6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为此,省物价局要求各市今年11月30日前将污水处理费调整至上述标准。
沈阳市在充分考虑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尽量降低企业和居民负担的角度出发,选择按国家最低标准执行调价。调价后,按照用水量计算,城市居民每吨由0.60元调整到0.95元,非居民每吨由1.00元调整到1.40元。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根据定价权限自行制定,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线(新民市居民0.95元,非居民1.40元;康平、法库县居民0.85元,非居民1.20元),调价将与城区同步完成。
物价部门对污水处理费调整后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其中,居民污水处理费上调后,以2015年城区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8.1吨计算,每户每月将增支2.83元,年增支34.02元。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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