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12月12日通报,《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体现了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明确“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办法》规定,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居住证登记制度,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办法》强调,“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左燕东)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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