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艳荣)近日,石家庄市民政局、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石市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记者了解到,石市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分散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6项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档次。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
目前,全市共有特困人员1.8万人。经测算,每年共需救助供养资金1.08亿元。
特困人员:2016年底石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2.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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