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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立农民工工资“防拖欠”制度

来源: 辽宁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月17日,沈阳市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必须缴存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针对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工程(道桥、铁路、桥梁、机场、地铁)、煤气管网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手续(含相关备案手续)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并缴存工资保证金。

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实行差别化管理。沈阳市提出,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合同价款的1%至4%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其中,对首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将给予优惠,下浮缴存比例;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上浮缴存比例。

对于保证金的使用,沈阳市提出,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旦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先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启动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支付。启动保证金支付后,经相关部门责令补缴,拒不补缴的,计入失信记录,在其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时,上浮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此外,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工程竣工后60日内,没有未解决的工资拖欠案件,且没有新的欠薪举报投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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