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先行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启动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支付:
记者2月17日获悉,目前《沈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据了解,今后,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合同价款的1%-4%缴存工资保证金。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有关部门会启动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支付。
据了解,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启动保证金支付后,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缴。拒不补缴的,计入失信记录,在其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时,按本办法规定上浮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前,要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工程竣工后60日内,没有未解决的工资拖欠案件,且没有新的欠薪举报投诉的,才能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建设单位
1 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 与垫资施工企业签订垫资合同,造成垫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 因未与施工企业进行结算,或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 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施工总承包企业
1 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挂靠)承揽建设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 挪用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 不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不按规定划拨工资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责任编辑:郝杰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