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通报了2016年全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通报显示,2016年省政府法制办共收到省直部门和各设区的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52件,报备规范率和及时率达到90%以上;17个设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472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请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24件,其中,省政府法制办办理了9件,各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了15件。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红头文件”。由于它涉及面广、持续效力久,且能够针对不特定的公众反复适用,如果文件出现违法情况,所带来的损害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无法相比。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印发后出现问题,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有的部门虽经法制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但审查不够全面,质量不高,导致报送到法制机构后又发现一些问题。因此,严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关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手段。
去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发文要求制定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时,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并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提交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有关部门会签意见等材料。省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要分别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本部门审议,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
针对群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审查申请,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时作出处理并予答复。通过对群众来信来访的妥善处理,纠正了违法和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此外,山东省已圆满完成2012年1月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到2016年底,全省共清理规范性文件30517件,废止18022件,继续有效12495件。其中,省直部门共清理规范性文件4280件,废止2503件,继续有效1777件;17市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1783件,废止6582件,继续有效5201件;县(市、区)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3540件,废止8398件,继续有效5142件;乡(镇、街道办)共清理规范性文件914件,废止539件,继续有效37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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