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内蒙古银行原副行长延城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延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贪污公款问题构成犯罪。
延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其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延城开除党籍;由自治区监察厅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给予延城开除公职处分。
内蒙古银行原副行长延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88888元
中新网包头电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长延城贪腐一案于11月21日下午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中院四号法庭一审宣判,被告人延城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延城,男,1959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延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内蒙古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8888元,并伙同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贪污公款5747500元。被告人延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延城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延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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