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记者从辽宁省物价局获得消息,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改革道路客运运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及商务客车将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可自主确定运价标准。
《通知》明确了价格管理权限,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客运价格管理; 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对与高铁、动车并行等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以及商务客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运价标准; 对不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者在浮动范围内可根据线路营运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运价标准,并向所在地的市或县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道路客运企业在提供运输服务时,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定价机制,依据成本等因素,合理安排运价水平,对发车辆要建立票价协调机制,保持票价的基本一致和稳定。同时,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目表,在春节及重要节假日期间,应于班车客票预售(发售)前15日在售票处醒目位置、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客运价格行为监管,加强对道路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公示制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串通合谋涨价、利用优势地位恶意抬高运价或恶意压价竞争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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