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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辽宁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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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沈阳4月22日电(边晗)本网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今年7月1日起,辽宁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提高5%,其中,沈阳将提高4%以上。提标后,预计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522元/月提高到548元/月以上。省内各市将参照全省平均标准,在5月底前完成测算并出台各市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标准。

辽宁城市低保对象共60.8万人

据统计,截至2017年3月底,全省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36.47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60.80万人,农村低保对象75.67万人;救助供养农村特困人员13.57万人,其中集中供养2.75万人,分散供养10.82万人。

省民政厅副厅长马涛介绍,辽宁各地现行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2016年上半年进行调整,并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目前,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22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3903元/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6615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为4407元/年。

马涛表示,低保标准是依据保障城乡困难群众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的,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化的因素适时调整。

本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遵循“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低保救助与扶贫开发衔接”等基本原则,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提标幅度实施分类指导。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5%,其中,沈阳、大连2市提高4%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7市提高5%以上,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4市提高6%以上;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7%,其中,沈阳、大连2市提高6.5%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8市提高7.5%以上,阜新、朝阳、葫芦岛3市提高8.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以上;全省各地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

提标后,预计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522元/月提高到548元/月以上,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3903元/年提高到4176元/年以上,全省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6615元/年提高到7078元/年以上,全省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4407元/年提高到4715元/年以上。

已在册低保对象按新标准重新核算发放低保金

马涛介绍,今年调增后的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对新申请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并给予保障。对已在册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新的保障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及时发放到位。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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