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依据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人,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盟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办法》明确,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包括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l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按民政部规定样式,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制作。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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