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于4月14日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在2016年已经降低0.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0.5%不变,此次降低费率政策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内蒙古于2015年和2016年分别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费率由3%降低到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个人缴费费率为0.5%。经测算,共减少企业及个人缴费13.7亿元。此次降费后,预计全年可为企业减少缴费7亿元。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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