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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温津贴标准上调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本报讯(记者王丽)从5月21日起,省内的石家庄等冬季取暖期不超过4个月的地区,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就要领取高温津贴了。令人期待的是,今年的高温津贴涨钱了。

近日,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由1元调整为1.5元。据悉,此次新标准有效期为两年。

标准上调,按实际出勤作业时间发放

我省高温津贴自2015年开始发放。依据相关规定,用工场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劳务派遣工,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劳动者执行。

记者获悉,今年开始将按照新标准发放津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5元。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高温津贴发多久,各地有差别

高温津贴发多长时间?我省规定,根据我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实际情况,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

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

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高温津贴不得冲抵,中暑或可享受工伤待遇

夏季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时期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种额外劳动报酬补偿,夏季高温津贴不能计入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不能与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规定的津贴项目和标准相冲抵。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要为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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