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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查询自然人政务共享信息应经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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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佳薇)5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发改委主任陈永久关于《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规定,查询自然人政务共享信息、授权查询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自然人查询本人信息的须进行实名认证。

《条例(草案)》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其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身份和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安全、真实的原则,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条例(草案)》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

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政务共享信息、授权查询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单位书面授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查询本单位信息的须出具单位书面证明。

对守信主体,可以依法采取激励奖励措施。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在政府性资金安排、税收优惠等政策执行过程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等。同时,对失信主体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可依法采取约束惩戒措施。如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限制享受政府性资金安排、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等。

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政府性资金安排、招商引资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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