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岚)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在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露宿集中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性庇护场所。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困难群众带来了诸多福音。
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
根据《意见》,省级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要优先用于各专项支出,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不得低于上级人均补助数额,因自然减员或退出保障范围而形成的结余,可统筹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支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从当地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予以安排。
各级要扎实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统筹各类资源,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精准施救。要落实低保线、扶贫线“两线合一”新增资金以省级财政补助为主。
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国家规定应公示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乡(镇)财政所对发放结果进行公示。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延压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意见》提出,省、市两级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县、乡要依托本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门受理平台(窗口),村级要进一步完善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简化办理流程,做到县有协调机制、乡有办事机构和台账、村有专人负责和名册,户有救助证和资金发放卡。
要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抓紧建立省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平台,支持县级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明确各业务经办主体责任和办理时限,加大问责力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提高失能特困人员
集中供养比例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持续做好冬春救助工作。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小额救助资金乡级审批制度。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积极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建立健全“一站式”医药费用报销机制,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多层次医疗保障救助联动机制。
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及时足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贴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扩大补贴范围。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要进一步加强,在露宿人员集中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性庇护场所。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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