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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型商场要配建 保护女性隐私的 公共卫生设施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本报记者 杨佳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并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大型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和公共卫生设施,合理配备女性厕位。

公益性岗位

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

《条例》规定,每年三月八日所在的周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宣传周。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对在员工招聘和录用过程中存在歧视女性问题的单位,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女性的制度和行为;必要时,妇女联合会可以邀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媒体等相关组织参与约谈,并下达整改意见书。对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问题拒不改正的,可视情况将其纳入不良记录名单。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聘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

遭受家暴后

可以被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

《条例》规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

受害妇女需要临时庇护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在公共服务场所受到性骚扰时,受害妇女有权向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求助,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受害妇女,保存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离婚时,承担较多义务的女方

可要求男方补偿

《条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依法要求男方给予补偿。

夫妻离婚时,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临时住房或者给予适当资助。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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