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鲁畅)历时四年制定出台的《北京市旅游条例》1日起正式施行。1日上午,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大队联合北京市旅游委、北京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等部门对八达岭、十三陵等重点旅游景区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北京“一日游”展开执法检查。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划清合法与非法“一日游”经营区别的同时,设“一日游”专节,将六类行为作出禁止规定,并区分了已有法律规定(旅游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和没有法律规定两种情况的法律责任。
这六种行为分别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等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以不合理低价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甩团、甩客;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此外,条例在罚则上明显提高。如果存在上述6类违法行为,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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