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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

来源: 辽宁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药店的驻店药师经过专业考试才可上岗,大超市、火车站等特定场所只设一家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记者8月2日获悉,《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颁布并正式实施。

细则中的药品零售企业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连锁门店(直营店、加盟店)、单体药店。

细则规定,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要配备与其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相适应,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驻店药师,驻店药师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技能知识的上岗考试(执业药师除外)。只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技能知识的上岗考试(执业药师除外)。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县以上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县以下地区的药品仓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明亮、布局合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经营非药品的,应设非药品专售区域,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陈列。处方药经营区域不得设计为开架自选形式。店堂内明示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营业员应佩戴服务卡并标明职称或资格。

细则还提出,在大型超市、商场或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特定场所内原则上只能设置一家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应设置有效的隔断,防止交叉污染、保证贮存条件。在特定场所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配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药品监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营业人员,药品经营区域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其他商品有效隔离。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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