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政府决定调整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一类地区包括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6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6元;二类地区包括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6元;三类地区包括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6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6.5元;四类地区包括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6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5.5元。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蒋建波)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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