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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推出多项措施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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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产能企业“4050”人员给予兜底安置

石市推出多项措施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本报记者 冯月静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县(市、区)要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综合治理、社区便民服务等领域,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兜底安置。

将内退政策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时间适当延长

《实施意见》规定,扩大去产能职工安置政策范围,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火电等六个行业的去产能企业,可执行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省政府确定的脱困升级企业可参照执行。

职工安置方案去产能企业可根据职工安置工作实际需要,将内部退养政策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时间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统筹确定,最长不超过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延长内部退养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安置去产能企业“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

《实施意见》明确,各县(市、区)要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综合治理、社区便民服务等领域,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兜底安置。

当年腾退和新增的公益性岗位,首先用于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各县(市、区)要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进行汇总统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低保政策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依法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去产能企业所在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一进行核定、登记建档,根据职工个人意愿,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对去产能企业因资金困难、暂时无法与“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签订协议,明确资金筹集和支付计划,可按照本人自愿、先安置、后补偿的方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对暂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保险费仍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援企稳岗补贴可延长

《实施意见》明确调整援企稳岗政策。

稳岗补贴实施条件标准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现有促进就业项目支出1年以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欠缴,上年度裁员率不超过4.5%。稳岗补贴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50%计算,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去产能企业可按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00%计算,补贴期限6个月。

在确保2年发放失业保险金和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资金的前提下,可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现有稳岗补贴期限由6个月延长到12个月。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由市政府确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企业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稳岗补贴政策。

未参保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以当前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为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石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石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费率分段计算,从企业成立之日起(最长追溯到1999年1月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发布施行止)补缴失业保险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已核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补缴。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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