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21时30分许,冀E A5566大巴车在天津境内爆胎坠河,造成26死4伤。
近期,由天津市多部门派员组成,邀请河北省政府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目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6名车辆承包经营者、2名货站经营者、10名车辆所属企业员工、7名官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有15名官员分别被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和诫勉谈话。
调查显示,2016年7月1日13时,这辆长途客运班车由河北邢台前往辽宁沈阳,其间该车擅自改变运输路线,该车事故时总质量严重超出设计总质量七千多千克,导致右前轮因载荷过重而爆胎。
调查报告显示,武海波等6名车辆承包经营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武海波等4人被批捕,两人被取保候审。同样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八方物流货运站经营者郭继明、张东梅,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事故车辆所属的邢台交通集团,10名员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邢台交通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路士尊被调查组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邢台交通集团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李军,被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邢台市运输管理处有4名官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4人中职务最高的是邢台市运输管理处主管市直运输管理站和长途客运科的副处长李少客。
临西县交通运输局则有3名官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们都被认定收受八方物流老板郭继明的财物,放纵监管,导致事故车辆常年脱线运营超量载货,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临西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站长修杰、副站长柏庆波,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主管全县客运管理工作的邢台市临西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副书记罗东则被调查组认定为,在明知八方物流违法经营的情况下,长期收受八方物流贿赂,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取保候审。
调查报告建议,对此次事故中存在失职失察的15名官员,分别给予不等的政纪处分和诫勉谈话。其中,邢台市交通局副局长郝建斌和临西县副县长杨士朝被建议给予诫勉谈话。临西县交通运输局副科级干部曹永鹏被建议的行政处分最重——行政记过。
附:安委督〔2016〕9号:天津市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督办结果]·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
1.武海波,群众,冀EA5566大型卧铺客车承包经营人。2011年与他人共同承包事发车辆,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为获取更大利益,使用无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15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李信江,群众,冀EA5566大型卧铺客车承包经营人。2011年与他人共同承包事发车辆,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为获取更大利益,使用无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15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付宏斌,群众,冀EA5566大型卧铺客车承包经营人。2011年与他人共同承包事发车辆,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为获取更大利益,使用无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15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刘长海,群众,冀EA5566大型卧铺客车承包经营人。2011年与他人共同承包事发车辆,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为获取更大利益,使用无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5.赵来宜,群众,冀EA5566大型卧铺客车承包经营人。2011年与他人共同承包事发车辆,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为获取更大利益,使用无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15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李兆英,群众,冀EA5566大型卧铺客车承包经营人。2011年与他人共同承包事发车辆,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为获取更大利益,使用无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7.郭继明,中共党员,八方物流货运站的实际经营人,无营业执照,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道路货运场站经营,为涉事车辆配载货物,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8.张东梅,群众,八方物流货运站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为涉事车辆配载货物,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日被取保候审。
9.宋贵泽,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经理,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公司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对事故车辆长期违规经营、不按规定使用动态监控车载终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李保良,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安全生产制度得不到落实,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失于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1.李华春,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教育培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2.邓辉,群众,邢台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安全科主管动态监控平台科长,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3.路士尊,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党委委员、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开展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认真督促检查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邢台交通集团和第四分公司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4.李军,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下属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致使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未及时发现事故车辆长期违规经营,对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管理缺失,对事故车辆长期违规行驶、拉载货物、长期屏蔽车载终端、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等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5.张冲,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安全管理中心副主任(负责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动态监控功能,未对事故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有效的实时监控和管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6.赵建斌,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监事、安全管理中心主任,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基层单位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7.路士冰,中共党员,邢台交通集团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负责人,未履行车辆动态监控职责,严重失职,负有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8.王利凯,群众,邢台交通集团车辆动态监控员,在值班时未履行车辆动态监控职责,严重失职,负有监控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9.李少客,中共党员,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兼市直运输管理站站长,主管市直运输管理站和长途客运科。疏于履行领导和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未按照相关规定输入车辆审批线路的问题未能监督和纠正,使本应重点监控的一类客运班线长时间脱离监管,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批准逮捕。
20.陈伏顺,中共党员,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副站长,主管客运股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对事故车辆长期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卫星定位系统不在线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致使车辆违规拉货运营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批准逮捕。
21.韩翠月,中共党员,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在工作期间疏于职守,在日常安全检查以及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中对事故车辆长期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人为关闭卫星定位系统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致使事故客车长期违规拉货运营,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批准逮捕。
22.文天江,中共党员,邢台市运输管理处长途客运管理科科长,在日常安全检查、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以及登陆河北省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对运营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均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故车辆违规拉货运行的情况一直未得到有效的纠正;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长期存在监管漏洞,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批准逮捕。
23.修杰,中共党员,临西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站长,在明知八方物流没有经营许可证、使用客运班车违规拉货的情况下,收受临西县八方物流老板郭继明所送现金、物品,放纵该企业常年违规经营,导致事故车辆常年脱线运营超量载货,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
24.柏庆波,中共党员,临西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副站长,在明知八方物流没有经营许可证、事故车辆未按照审批路线行驶到八方物流违规装载货物的情况下,收受临西县八方物流老板郭继明所送现金、物品,放任事故车辆在八方物流违规超量装载货物,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0月27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
25.罗东,中共党员,邢台市临西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副书记,主管临西县客运管理工作。在明知八方物流违法经营的情况下,长期收受八方物流贿赂,伙同站长修杰、副站长柏庆波对八方物流无证经营及使用不按审批路线行驶客运班车载货的行为长期放任,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6年12月13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和诫勉谈话的责任人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的通知》(中办发〔2005〕30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建议对下列人员予以政纪处分和诫勉谈话:
1.曹京国,中共党员,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处长,疏于履行领导和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对下属工作失职的情况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郝建斌,中共党员,邢台市交通局副局长,分管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对邢台运输管理处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刘运浩,中共党员,巨鹿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运管员,对客运站违规经营监管不力,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任军,中共党员,巨鹿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书记,组织稽查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查处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刘彦涛,中共党员,巨鹿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站长,对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开展市场稽查工作监督指导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郭立志,中共党员,临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组织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交通运输管理站未认真履行打非治违工作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曹永鹏,中共党员,临西县交通运输局副科级干部,督促交通运输管理站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八方物流货运站无营业执照经营和为无货运资质车辆配货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兴连海,中共党员,临西轴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正科级),对恒星公司将场地长期出租给无经营资质的八方物流货运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张子宁,中共党员,临西轴承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正科级),对恒星公司将场地长期出租给无营业执照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八方物流货运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杨士朝,中共党员,临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1.刘国兴,中共党员,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献县大队大队长,警力部署不到位,以致对公路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违规停车上客巡逻管控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赵丽平,中共党员,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东区一大队中队长,对邢台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薛建利,中共党员,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东区一大队教导员,对邢台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4.魏玉军,中共党员,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东区一大队大队长,对邢台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周平喜,中共党员,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监大队副大队长,对邢台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邢台交通集团
(1)建议由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撤销该企业邢台至沈阳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收回相关车辆营运证件;
(2)建议由河北省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邢台交通集团处以40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路士尊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八方物流货运站
建议由临西县人民政府对该货运站予以取缔。
3.恒星公司
建议由临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没收恒星公司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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