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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调整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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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9月8日发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对上述两项业务的规则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将现行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除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外,投资者网上申购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当天无需缴纳申购资金,可根据后续中签结果再行缴纳认购资金;

二是建立网上信用申购违约惩戒机制。为约束网上投资者获配后又弃购的失信行为,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其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申购,且弃购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次数合并计算;

三是减少网下发行的保证金缴纳金额。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在参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的网下申购时,单一申购账户只需缴纳不超过50万元的定额保证金;

四是统一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规则。因可交换债发行流程与可转债存在较多共性,可交换债发行按照实施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可交换债特点,实施细则对网下发行天数、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等不同于可转债的安排进行了特别规定。

目前,上交所的技术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转债和可交换债自上述规则发布起将按新规发行。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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