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邢杰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就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按照通知,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焦炭、火电六个行业的去产能企业,可执行我省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中央和省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去产能企业为内部待岗安置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年支出有余额的,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为这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纳入当年去产能关停计划、已停产放假的困难企业,中央和省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可为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发放期限截止到该企业去产能任务当年职工安置完成所在月份。
去产能企业针对内部转岗职工自主安排的转岗培训,应当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确定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方案应在培训前报送所在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去产能企业转岗职工资格及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培训结束后,企业可向人社部门申请转岗培训补贴。
通知明确,同时属于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企业以及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类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符合稳岗补贴申领条件的企业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社部门对申请企业足额参保缴费、裁员等情况进行初审后,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将相关企业名单及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市、区)人社部门需要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汇总上报。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按规定程序向企业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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