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清波 通讯员周耀光、何菲)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提高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
2016年,我省应急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从2017年起,我省将灾害应急生活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
2016年,我省过渡期救助标准为一般受灾群众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从2017年起,启动省级Ⅲ或Ⅳ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将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启动省级Ⅰ或Ⅱ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每人每天再加0.5千克口粮。
根据《标准》,我省对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0.5千克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根据《标准》,我省将对遇难人员家属进行抚慰,每位遇难人员家属补助2万元。
《标准》还明确,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制定本辖区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对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救助,不得低于省定救助标准。对未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一般性、局部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财力合理确定。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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