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如果您在路边违法停车,不光交警、协管能“劝阻告知”,就连在路侧收停车费的停车管理员都可能过来“劝阻告知”了。而一旦逃缴停车费,不仅事后将被催缴,还会罚款200元至1000元,连个人信用都会受到影响。继两个月前的一审后,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记者了解到,三审预计将在11月进行,进展顺利的话,条例有望在年底出台。
■违停管理
停车管理员
只能“劝阻告知”
一年前,本报曾对西城区新康路两侧的机动车违停进行过报道。全长不过六百多米的新康路,路北和路南均施划有正规停车位79个。但是当记者探访时却发现,新康路路北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停车位都空置着,机动车道和自行车道上则违停着三十多辆车,比正规停车位里的车还多。对于这一现象,新康路上的停车管理员颇有些无奈地称:“这些司机不是找不到停车位,就是不愿意花停车费。”
不过,以后想要违法停车恐怕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在二审稿中,记者发现新增了这样的内容,“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
【解读】
“这是二审稿的一大亮点。”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交警人数不够,协管员也无法做到每条大街全覆盖,因此,参照道路交通协管员可以协助维护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的职责,如今,也计划赋予道路停车管理员相应的权限。
该负责人表示,不过,道路停车管理员并不是执法主体,因此只能“劝阻告知”,执法的主体还是交管部门。不管是协管员还是道路停车管理员,即使有了“劝阻告知”的权限,告知单最终还是要输入系统,由交管局来确认、执法、处罚。此举是弥补交管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一个很好的手段。未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能还会有相应配套的具体要求,比如要求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在上岗前要有相应的培训,要有监督和指导等。
■停车收费
收了多少停车费
将定期公开
二审稿中提出,“道路停车收费政府定价标准”,除居住小区周边夜间临时停车路段外,“应当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另外,“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基本满足居住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
【解读】
“为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应当利用价格机制解决道路停车超负荷和地下停车资源空置的问题;同时应当明确定期将道路停车收入情况向社会公开。”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郝志兰提出。
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地下停车价格已经放开,因此不能对地下停车价格加以限制。而对政府定价的路面停车价格来说,原则上应当是道路停车的收费价格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的价格。目前,全市正在进行道路停车收费的改革,已经在石景山鲁谷路和朝阳区东大桥几条路段进行了推广,2019年底前,城六区都要实施停车收费的改革。道路停车改革完成后,停车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还明确提出了要求,具体收了多少钱要定期向社会公开。
■逃缴追责
逃缴停车费
将纳入“黑名单”
这些年来,司机为逃停车费而撞收费员的事件屡屡发生。有的司机为了逃19.5元的停车费,将收费员撞趴在车前盖上,导致收费员骨折;有的司机为了逃避70元停车费,将收费员拖行300米。以后,想要逃缴停车费,不仅可能会被罚款,还可能影响个人信用。
在二审稿中,记者发现了这样的新增内容,“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
【解读】
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前对逃缴没有处罚,这次新增了对停车人逃缴停车费要追究的法律责任。因为道路停车费已经纳入了政府财政,道路停车费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一旦逃缴就会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其他亮点
人防工程建停车设施
向社会开放
二审稿中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居住区停车资源内部挖潜,推动开展错时共享”;“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
同时,“本市鼓励优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定单独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权属证明的具体办法”。
个人举报违停
查实可获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予以举报。二审稿中提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单位的电话、网址等,受理单位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手机扫码将可以
查到停车位
未来,用手机扫一下编码,可能就可以查到哪里有停车位了。二审稿提出,“停车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开放”,“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鼓励停车设施实行电子收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而“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张楠 J204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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