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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市试点刑辩律师全覆盖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据新华社电 刑事诉讼案件律师辩护率较低,一直是我国司法系统难以破解的一道难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办法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刑事辩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受律师资源、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能力等因素影响,刑事诉讼案件律师辩护率较低。只有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此办法。

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

办法规定了多项措施,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提供保障支持。一是明确工作职责、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二是加强律师资源保障。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资源的统筹调配,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三是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四是完善工作衔接。办法在已有规定基础上对相关工作程序、衔接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包括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程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程序、拒绝通知辩护的程序、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衔接等。

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

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在动力。为此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当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同时办法还规定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

对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作出规定

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是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长久保证。

为此办法一是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二是对律师辩护纪律提出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三是加强辩护律师监督指导。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辩护律师的监督指导职责。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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