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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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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天津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按病种付费改革,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93号)要求,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75号,以下简称《病种付费办法》)规定,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49号),规定自从2017年9月30日起,从五个方面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按病种付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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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

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院协商的基础上,依据参保人员发病情况,重点从常见病、多发病领域,选择临床路径明确、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手术病种,不断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优先将国家和天津市公布的按病种付费、收费病种纳入实施范围,逐步将规范成熟的日间手术病种纳入实施范围,选择部分中西医非手术病种探索按病种付费。2017年底前,新增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

二、合理确定病种付费标准

医保经办机构以既往费用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天津市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等情况,参考外省市相关费用标准,经与定点医院协商谈判后,合理确定病种付费标准,引导适宜技术使用,节约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院协商过程中,要充分代表、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发挥集团购买优势,确保改革后的病种费用水平和患者负担水平总体不增加。

三、做好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衔接

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院协商过程中,应邀请市发展改革、市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参加,并将协商确定的病种付费标准上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病种收费标准后发布执行。

四、扩大按病种付费的医院范围

2017年底前,全市开展相关病种治疗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择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付费。其中,实施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的医院,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关于开展日间病房诊疗服务的相关要求。2018年,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院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成熟病种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推广。

五、加强按病种付费的管理服务

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病种付费办法》规定,优化按病种付费的申报流程,实现对符合病种标准病例的统计,加强按病种付费的纳入和退出管理;加强相关病种医疗费用的运行分析,对改革前后各定点医院的病种费用、服务数量、患者负担等指标进行比较,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参保人员就医选择提供参考;从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医院着手,推进住院病案首页信息上传工作,为全面推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打下良好基础。医保监督检查机构要根据按病种付费的特点,科学设定监控指标和阈值,强化对病种医疗费用的监控,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防范并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行为。(记者 郭晓莹 通讯员 刘俊 刘宇君)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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