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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再次提高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本报讯(记者呼延世聪)日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残疾军人最高的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74050元、71750元、69440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23850元、20580元、19400元。

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19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66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5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530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30元。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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