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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范共享单车等新兴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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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段丽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明示计费方式和费用,经营者已收取押金,消费者不再接受服务要求退还押金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押金。”1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共享单车等新兴消费方式进行了规范。

“新修订的内容紧扣消费领域实际,回应了百姓关切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省消协秘书长张福齐说。新条例明确,消费者享有生活安宁不受损害的权利。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上门宣传推销,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商业性信息,也不得以电话、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新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征得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经营者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最高会受到五十万元罚款。

针对一些预收款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条例进行了规范,将卷款逃逸列为欺诈。新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发放单用途预付凭证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经营者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预收款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凭证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根据新条例,预付凭证转让自由,经营者不得收额外费用,经营者未事先通知消费者又无法联络而终止服务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新条例对通信及增值服务、家用汽车销售、商品房销售、餐饮业、保险业等15个重点行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特别规范。其中,在商品房经营方面提出:取得预售许可或者销售现房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销售过程中,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网约车、共享单车等新兴消费服务模式发展迅速,对此,新条例对其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责任编辑;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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